今天是2024年5月12日 星期日,欢迎光临本站 

其他服务类

合肥市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初始、延续备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3/7     浏览次数:    
合肥市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初始、延续备案

  实施主体: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项目名称:合肥市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初始、延续备案
  二、设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3、《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11]41号)《关于实施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0号)。
  三、申报条件:
  1、中心名称应标识其所属社区;
  2、注册资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物业服务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服务所属街道或社居委区域内的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小区配套商办项目)。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四、申报材料:(核原件,留复印件)
  1、合肥市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申报表(需所属地的社区、街道、区住建局或开发区建发局监管证明);
  2、营业执照;
  3、中心章程;
  4、验资证明;
  5、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7、物业服务专业和技术人员的社保凭证。
  (1)聘用人员属于物业服务中心直接聘用的,提供由中心缴纳社保的凭证。
  (2)聘用人员属于再就业人员的,提供就失业保障证、街道劳务公司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务公司参保的社保障明。
  (3)聘用人员属于退休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退休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4)聘用人员属于人事代理的,提供人事代理合同、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员在代理公司参保的社保障明。
  (5)聘用人员属于转业退伍军人的,提供军人转业证(退伍证)、人员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
  备注: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在申请备案延续时,还需提供在管项目的服务合同和收费证明。
  备注: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变更备案、遗失补办备案证书、注销备案参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资质证书、注销资质情形办理。
  五、办理程序:受理→复核→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510258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