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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3/11     浏览次数: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许可证核发和后续监管,充分发挥许可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国家能源局于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4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电力业务许可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发电企业应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因刚投产尚未完成环保验收而列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的,发电企业应在项目投产1年内提交环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提交环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应提交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证明材料,并在先期验收后6个月内补交项目环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二、发电企业应保障许可申请内容与核准文件的一致性
  许可申请内容与核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有权限的核准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且不得超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明确的当地(包括煤电基地)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对于无法提交确认意见的,如机组与核准文件属同一等级,按照实际建设与核准文件孰小原则确定许可;机组与核准文件不属同一等级的,不予许可。
  三、发电和电网企业须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
  (一)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许可制度。
  (二)除按规定可以豁免发电业务许可的发电项目外,其他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电网企业应当核实发电企业的发电机组是否取得许可,未取得许可的机组不得转入商运,不得并网运行,并向我局报告。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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