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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公告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3/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非我局颁发许可证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简称跨区作业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在开展业务前不再需要取得我局的备案证明。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跨区作业单位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的规定,各跨区作业单位应通过我局“电力业务许可监管与市场服务平台”在开工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工程报告(报告均通过网络进行,我局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上海市、安徽省设立分公司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仍应按规定向我局备案。

华东能源监管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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