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8-22关于举办2019年第十六期特种作业(高压电工)新证培训班的通知
- 2019-8-15关于举办2019年第四期特种作业(继电保护)新证培训班的通知
- 2019-8-13关于举办2019年第十五期特种作业(高压电工)新证培训班的通知
实施主体: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项目名称:三级及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延续
二、设立依据:
1、《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三、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暂定三级资质核准不需此条件)。
四、申请材料(申请表、监管表、社保凭证留原件;其余材料核原件,复印件一份):
(一)暂定三级物业服务资质核准
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章程(含修正案);
5、企业验资证明,验资报告日期应在半年内,超过半年须提供审计报告或者银行资金证明函;
6、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 (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住宅未经相关联业主同意不得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8、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证明或联合监管证明(原件,在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局或开发区建发局、县房产局以及在管项目所在区县的物管部门认为需要监管的盖章确认)。
(二)三级物业服务资质核准、延续
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收回);
4、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 (须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住宅未经相关联业主同意不得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5、物业服务合同及项目管理业绩材料(含管理项目介绍及制度执行情况);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
7、提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证明或联合监管证明(原件,在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局或开发区建发局、县房产局以及在管项目所在区县的物管部门认为需要监管的盖章确认)。
注: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三级资质时,应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报核准、延续手续。
五、办理程序:
受理→复核→审批→发证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