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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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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
  (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置;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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